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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4版)

发布时间:2014-12-12 15:43:03    作者:    阅读: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杜绝、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级别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或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受到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种。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报送《授课计划》拖延5天以上(含5天)。

  (二)在新学期的第一次课,未向学生说明本课程教学有关信息(如课程目标、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成绩评定与辅导办法等)的。

  (三)无教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四)不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过程随意增减学时、变更教学内容,授课进度误差达6学时的。

  (五)不抓课堂纪律,对学生在课堂发生的不良行为听之任之,并影响了教学秩序,学生对此反映强烈的。

  (六)上课(含监考)或下课不以铃讯为准,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以内的。

  (七)不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代课或自行变更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的。

  (八)因实验或实训教学(含上机及多媒体教学)准备不充分而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以上的。

  (九)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随意离开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或在岗不履行职责的。

  (十)辅导答疑不认真,或达不到规定次数的。

  (十一)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次数或量布置、批改作业,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批改(返回)学生作业本的。

  (十二)上课或实验(实训)时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十三)不在规定时间提交期终考试所要求的A、B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或提供的多套试题重复程度在30%至50%内,或因命题、打印出错,考生有近10分的考题无法解答的。

  (十四)监考时对考试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交考场相关信息的。

  (十五)评卷不严谨,或填写学生成绩失误,或拖延呈报学生成绩达两天以上(含两天)。

  (十六)因教学计划或排课出错,或因课表不及时到位而影响教学秩序,或因管理学生成绩出错等失职行为的。

  (十七)不按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宣扬违背我国法律、政策和道德的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重大偏离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误差10学时以上,或擅自停课或旷课1学时以上(含1学时)的。

  (三)上课(含监考)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以上的。

  (四)因个人原因,致使一次实验(实训)教学无法进行的。

  (五)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出现人身安全或设备损坏,且涉及医疗或财产损失(损坏)达1000元以上的。

  (六)以划范围、定重点方式,变相泄漏试题, 或提供的多套复习题与考题达50%的重复率的。

  (七)因试卷原因,导致学生考试成绩重大失常,或必须重新组织考试的。

  (八)丢失考试试卷及与考试有关的重要资料的。

  (九)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或提示,或对违纪、舞弊学生隐瞒不报的。

  (十)评卷或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一个班出现成绩失误达5%含(5%)以上的。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一经发生教学事故,知情人应立即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督导室和所在系(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并确定事故等级。

  (二) 教学事故等级一经认定,教务处立即向责任人所在系(部)下达《教学事故通知单》(见附件)。填写《教学事故通知单》应一次一份,明确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应在《教学事故通知单》(存根)上签名认可。

  第七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对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除责任人10学时的教学酬金。

  (二)对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除责任人20学时的教学酬金,并在全院通报。

  (三)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在当年的各类考核中不得评先或评优,且评定技术职称的资格迟后一年执行。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所在教学系(部)或教研室及主要责任人,在当年的各类考核中不得评先或评优。

  (五)对违纪而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和事实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六)对多次造成教学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和事实的责任人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八条  对涉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事故处理,参照上述处理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合我院理论教学(含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及相关教学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