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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2 14:56:02    作者:    阅读:

(节选自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院复核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与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先到学院财务处交齐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再持学生证及交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报到与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作为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依据,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考试方式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方式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学生所修的课程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与补考同步进行。

无故缺考或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标注旷考字样,旷考课程必须重修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校医务室或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基础课部申请免修体育课或部分体育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选修部分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作违纪舞弊标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和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具体规定,应按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籍最长年限以五年为限。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时间以一年计算,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升级、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量并作为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生按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所在年级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学年必须按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凡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60%者,应按要求留级。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应在办理留级手续后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学习的机会最多两次,且同一年级只能留级一次。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应当留级而不愿留级的;

(二)在同一年级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或休学、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超出基本学制两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结业两年以内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原不及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