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第十条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各学院应在开学后的第三周,将未报到注册情况、学籍变动情况报教务处集中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各专业课程标准执行,考核不合格课程进行补考或重修,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量并作为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一学年内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准予升级。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40%者,应当按要求留级。留级学生应当在办理留级手续后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留级手续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技能大赛获奖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最长6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且家长同意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学校审批通过方可休学。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排在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总学分30%,或两次留级后仍未达到学年总学分40%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3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原不及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等其他类型的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