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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换发毕业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各院系: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六节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章第六节第三十五条规定: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原不及格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实际,对学生在学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按时参加学安排的重修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教务处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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