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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防范化解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训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训场所。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训室安全。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学校、二级院(部)、实训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训室责任人是本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分级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二级院(部)党政负责人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各二级院(部)党政负责人与本单位各实训室责任人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学校教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专职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分管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及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二级院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2.制订实训室安全工作规划、实训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训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4.协调、指导有关单位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起草实训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实训室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训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院(部)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院(部)实训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训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训室责任人是本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训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训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训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训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训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训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训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训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训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训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训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训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训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实训任务书)开展实训(实训);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训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训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1.加强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严格实施实训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安全审核

1.二级院(部)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实训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实训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实训。

2.二级院(部)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 扩建、改造实训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化学安全管理

1.学校实训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训、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各二级院(部)应当规范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训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3.各二级院(部)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训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训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训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实训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2.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3.实训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禁将实训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者普通垃圾桶。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建立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2.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4.化学类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1.各二级院(部)应当结合自身实训室工作实际,制定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训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实训室的内务管理

1.建立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2.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训材料、实训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实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3.严禁在实训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不得在实训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一 实训室技术安全应急管理

1.各二级院(部)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实训室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办法,防患于未然。

2.建立实训室技术安全事故的报告体系,一旦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报告体系逐级上报。实训室技术安全事故第一发现人为首报人,首报人应立即向本单位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事故单位技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保卫处及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由主管单位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按国家、省、学校有关实训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教务处协同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训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院(部)须建立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院(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教务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后,二级院(部)及其实训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五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训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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